一、適用範圍

除非有另行書面約定,南帝精密(股)所有服務與供貨僅依據本交易條件之內容。

我司不接受內容相反、不同或其他的交易條款,即使我司並未明確對此類條款提出異議。

如我司在知曉買方的貿易條款與本條款存在差異的情況下,無保留地接受和履行訂單條約,本交易條款依然適用。

二、價格

我司所有報價均為非約束性報價,我司有權進行更改。

核算價格以發貨當日的價格為準。

我司報價均不含交易稅,稅金由買方負擔。

如在生產過程中出現人員成本、原物料或其他成本上漲,我司有權據此相應提高此前約定的價格。

所有訂單均需我司進行書面確認後方生效,發貨視為訂單確認。

三、發貨時間

發貨時間僅為大致日期,不具約束力。

發貨時間自訂單確認日起計算。這不適用於在訂單確認時尚有技術問題需要澄清的情況。在此情況下,只有所有技術問題獲得明確確認後,方得開始計算發貨時間。

我司遵守發貨義務的先決條件為買方及時認真履行其對我司之義務。

允許進行部分發貨。

若並非因我司過錯造成訂單履行困難、延遲或無法履行時,我司有權對發貨時間或剩餘貨物之發貨時間進行相應延期、全部取消,或部分取消訂單。

如遇因我司之過失造成發貨延遲之時,只有當我司在買方設定的合理寬限期(至少14個工作日)內仍無法發貨時,買家方有權取消訂單。

分批交貨契約之貨物,如未另行約定,買方須在訂單下達後最晚10週內將貨物買走。否則,我司可在在保留所有其他權利的情況下,給予2週寬限期,之後,向買方收取訂單剩餘價值。

四、運輸

運輸風險及費用自貨物離開我司時起,始終由買方承擔,即使在免運費發貨(CPT運費交付至指定目的地)時亦是如此。我司恕不代辦運輸保險。只有在事先約定的情況下我司方接受退貨。

五、包裝

包裝費用根據實際發生金額另行計算,我司不回收包裝材料。

六、所有權保留

在買家履行其所有義務前,交付貨物以及由交付貨物加工而成的貨物的所有權歸南帝精密(股)所有。

所有交貨工作均視為一項彼此關聯的交貨事宜。在往來賬款中,如存在未結賬款,我司保留所有權將未清償債權視為擔保。

如果買方將我司產品與其他產品合併為完整的新產品,並且與其他產品組成新產品的主體,當買方擁有該主體產品所有權時,買方應給予我司相應比例的共同所有權,直至買方在我司的未結賬款償清為止。。

如買方將產品以正常方式轉售,買方應當將因轉售產生的應收賬款及所有附屬權益轉讓至我司,直至買方在我司的未結賬款償清為止。

買方有義務根據我司的合理要求,將上述應收賬款轉讓權事宜告知其客戶,回覆我司行使該權利提出的詢問並提供相應文件。

七、付款

收貨與開票後,除非另有書面約定,買方應履行月結30天付款條件付清所有貨款及應負擔之任何稅費。

支票僅限於為履行之目的而被接受,在收票入賬後方視為完成支付。除非另行明確約定,接受支票絕非表明我司同意買方延期支付。

如買方於開票月結30日後逾期支付,我司有權按照銀行通行利率收取利息。

無論因何種原因導致我司對買方的支付能力和信用狀況產生合理懷疑時,即使此前雙方訂有其他約定,在無損我司其他權利的情況下,所有未結賬款均視為即刻到期。

此外,在這種情況下,我司有權在所有未結賬款償清前,暫時中止尚未履行的發貨和服務,並根據立即執行的現金支付付款程度分步履行,或全部或部分解除現有合約。

只有經我司認定不存在爭議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應收賬款,方能與客戶在我司處的未結賬款進行沖抵。

以非同一合約關係中的債權為基礎而產生的留置權,買方不得強制執行。其他支付條款應由買賣雙方進行書面約定。

八、質量擔保

(1) 一般情形
我司根據客戶要求和相應圖紙的技術要求處理訂單。如交付產品存在瑕疵,我司可根據自身判斷在產品退還後提供更換、維修。

如買方在收到貨後二周內並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產品與合同約定不符,則視為我司已按照合同約定的品種和數量供貨。

對於客製化的產品,若供貨數量上下浮動10%以內時,均視為符合合約約定供貨。交貨後,買方應當在正常業務許可的條件下,立即檢驗貨物是否存在瑕疵。如發現瑕疵,應立即通知我司。

買方應以書面方式提出質量瑕疵異議,明確質量瑕疵並提供有效證據。保固期限為12個月。

貨物的使用和加工義務全部由買方承擔。

(2) 特殊使用場合

特殊質量要求須在合同簽訂前告知。因不當使用我司產品所導致的故障損失應由買方承擔。若因產品使用不當引發故障,我司為此恕不承擔責任。

(3) 具有特殊交貨技術條件的部件
如零部件具有特殊交貨技術條件,應在詢價或訂貨時明確告知。不可僅在圖紙上提示,或是以隨附的加工條件或其他方式標識。否則我司對交付的產品是否具有特殊交貨技術條件不承擔任何質量擔保責任。

九、責任

除非本貿易條款另有規定,我司僅對因發貨瑕疵造成買方的直接、間接損害或經法律判定係我司過錯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

當買方針對其客戶的責任受到有效限制時,我司的賠償義務亦得以免除。

買方應盡力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本著對買方與我司有利的原則,對第三人之責任加以約定限制。

我司對如下原因所造成的損害不予賠償:買方違反操作、維護及安裝規定;使用不符或不當;處置錯誤或疏忽;以及產品的自然磨損或維修不當。

我司承擔的賠償金額以買方主張瑕疵貨物之貨款為上限,超過部分我司概不負擔。

無論因何種法律訴由,我司僅對因我司或我司雇員的故意、輕微或重大疏忽、違反合約基本義務而導致的損害承擔責任。

十、履行地、管轄地與適用法律

貨款支付與發貨履行地為中華民國台南市。業務關係中的任一方提起訴訟,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所有情況皆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十一、最終規定

如本通用貿易條款的個別規定無效或因法律變更失效,其餘條款規定效力不變。我司應盡可能對失效條款進行補充、重新解釋或註釋,確保其在充分考慮法律環境的情況下實現訂立本條款時的預期經濟目的。

根據準則修訂版本:2015年8月